怎样区分两种icp的界定——非经营/经营
从事互联网经营的业内人士常会提到了一个比较专业的称呼——icp,可是对于行业外部人士和刚刚涉足该行业的人可能对该名词会比较生疏,那icp的具体含义究竟是什么呢?其实他就是英文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的缩写(中文含义为网络内容服务商)。不过现在业内人士常将其作为行业准入资质的代名词,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经营许可证”,只是icp指的是“互联网的经营许可证”,当然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是比较通俗的叫法,正规的官方定义为《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过在北京的称呼与其他地方有所不同,称为《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只是一个红头文件)。通常也有人称其为icp证,该项证件按经营性分为两类:经营性icp和非经营性icp。
一、经营性icp和非经营性icp法律定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三条明确的指出: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二、经营性icp和非经营性icp准入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三、经营性icp准入条件及非经营性icp特别说明
1 、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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