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游戏备案的规定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监督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加快现有注册系统的改造。对2010年8月1日之后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注册用户,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办法》施行起三个月内,使用合规的实名注册系统;对2010年8月1日之前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注册用户,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办法》施行起六个月内,完成实名注册信息增补系统的建设并投入使用。
明确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规范。被授权独家申报的网络游戏联合运营企业,应当向文化部提交所有联合运营该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名单和各自获得合法授权的许可文件。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企业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新增或减少联合运营企业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备案。国产网络游戏授权权利人要加强授权管理,对被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宣传、推广等经营行为负连带责任。
因此,要办理游戏运营备案,需要遵守以下条件:
第一:要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 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二: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第三:要有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 业务发展报告;
(七)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其他材料,详情请联系汉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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